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是我院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我院学生在校期间成长成才的重要量化指标。主要考察我院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和实践与创新能力表现,为激发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参照《安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原则:
(一)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发挥评价过程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优入党、评定各类奖学金、推荐毕业生就业等的重要依据,是评定各类助学金的重要参考。
(三)采取定性与定量、申报与认证、记实与评议、教师评议与同学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综合测评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院长、副院长、学工办主任、院办主任、辅导员为组员。
下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外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班级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3名班干部(班长、团支部书记、副班长)和3-5名学生代表组成。原则上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每学年改选一次。
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的程序:学生自我测评、申报—--班级评价小组汇总、审核、评定—--公布审核评定结果—---学生疑问复核—---公布复核结果—--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议小组审核—---公示审核结果—--综合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每学期班干部负责为综合考评准备好原始材料,平时做好考核及材料的搜集整理,期末将考评的材料汇总后交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
第七条 每学期第二周对学生在上一学期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综合测评。结果在班上公布后上报,全部测评工作须在第五周周三前结束。
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八条 综合测评内容:德育、智育、文体、实践与创新等四项测评。
第九条 分值分配
德育 |
智育 |
文体 |
实践与创新 |
综合测评 |
20分 |
60分 |
10分 |
10分 |
100分 |
第十条 各分值的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60%+文体测评分×10%+实践与创新×10%
第四章 德育测评
第十一条 德育测评分的组成及各组成部分所占分值:
⒈组成:由基础分、德育评定分、奖励分、扣分四部分组成。
⒉各部分所占分值:基础分占40%、德育评定分占30%、奖励分占30%。
⒊德育分计算方式:德育总分=基础分(40%)+德育评定分(30%)+奖励分(30%)。
⒋说明:公式中奖励分和扣分的代数和如高于30分,仍按30分计,后三项的代数和如低于0分,按0分计算。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的内容
主要考察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及日常行为规范等情况。内容共分为5项,分别为政治信念、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美学修养五个部分(满分30分,具体见安康学院学字﹝2008﹞16号)。
第十三条 德育测评的方法
德育分评价方式是由班级评议小组评定,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根据每个同学的具体表现,独立的给全班每个同学打分汇总后去掉10%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四舍五入),所得平均分即为该项得分。
第十四条 德育加分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加5分;
2.积极参加学校青马工程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加3分;
3.有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抢救公私财产、拾金不昧、敢于检举不良行为等行为且获得荣誉奖者,按国家级、省级、校(市)级分别加30分、20分、10分(按最高荣誉加一次分)
4.在系级奖励中获道德风尚奖者加5分;
5.参加国家、省、学院(市)的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活动、捐赠活动、服务性活动者,每次加2分(此项活动最高加20分);
6.参加系上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活动、捐赠活动、服务型活动者,每次加1分(此项最高加10分)
7.获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精神文明运动队等集体荣誉,其成员每人每次加15分,其班委会、团支部成员每人每次另加5分;获省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精神文明运动队等集体荣誉,其成员每人每次加10分,其班委会、团支部成员每人每次另加3分;获学校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精神文明运动队等集体荣誉,其成员每人每次加5分,其班委会、团支部成员每人每次另加2分(此项奖励最高加20分);
8.被学校评为文明宿舍,其成员每人每次加4分,舍长另加2分;被学院评为文明宿舍每人每次加2分,舍长另加1分;院上每次检查宿舍通报优秀的,其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舍长另加0.5分;
9.获学校“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的个人,每人每次加5分;
10.获学院“学习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个人,每人每次加3分,获学院“学习进步奖”的个人,每人每次加2分;
11.担任学校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者满一学期者(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院学生党支部委员、院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各班班长、团支书加5分;学校各部部长、护校队队长、副队长,院各部部长、院各专业社团负责人和副部长、广播室负责人、礼仪队负责人加4分;宿舍舍长、班、团(除班长、团支书)外其他干部以及学校、院上的学生干部一律加3分。
第十五条 德育扣分
1.无故不参加学校举办的运动会、学生大会、形式政策讲座、入学教育讲座等一次扣3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2.无故不参加学院举办的各项活动一次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3.无故不参加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4.旷课(早操)每学时(次)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5.受学校通报批评扣4分,受警告处分扣6分,受严重警告处分扣1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15分,受学院通报批评扣3分;
6.学校检查宿舍通报报批一次,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4分,舍长另扣2分;学院检查通报批评一次,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3分,舍长另扣1分,拒绝接受检查宿舍每人每次扣2分。
第五章 智育测评
第十六条 智育考核分
智育测评总分∑学期课程成绩×60%
智育测评说明:
1.课程指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含考查课)。
2.考试课成绩按原分数计算。
3.考查课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30分计算。
4.学生的不及格课程按原考试成绩计算;因故缺考且履行请假手续者,该科在下学期按缓考成绩进行考评;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无故缺考者,该科按0分计;留级学生经批准免修课程或经批准直接免修课程按80分计算;体育课由于身体原因经批准免修按60计算。
5.在计算平均分时,两门考查课按一门考试课对待。
第六章 文体测评
第十七条 文体考核分
一、文体测评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为50分,奖励分50分。
二、文体测评总分=基础分×10%+(早操考核分+体育奖励分+扣分)×10%(新生)
三、文体测评总分=基础分×10%+(体育奖励分+扣分)×10%(除新生外的的学生)
文体测评说明:
1.公式中奖励分和扣分的代数和如高于50分,仍按50分计。三项的代数和如低于50分,按50分计。
第十八条:文体测评奖励标准:
1.体育竞赛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完成某个项目,未取得名次 |
破纪录 |
省级以上 |
20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5 |
另加5分 |
校级(市) |
15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3 |
另加3分 |
院级 |
8 |
7 |
6 |
|
|
|
|
|
1 |
|
注:运动会中参加方阵等活动每人加1分;参加迎面接力比赛获得前三名依次加6分、4分、3,未取得名次每人加1分。
二、文艺活动:(竞赛)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优秀奖 |
完成某个项目,未取得名次 |
省级以上 |
20 |
18 |
17 |
10 |
5 |
校级(市) |
15 |
13 |
12 |
8 |
3 |
院级 |
8 |
7 |
6 |
4 |
1 |
3.体育健康测试:优秀加10分,良好加5分,身体有残疾,但能坚持锻炼者,按良好对待;不达标者扣20分。
第七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九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1.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总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2.实践与创新能力加分标准
①英语:四级加5分,专业四级加7分,六级加10分,专业六级加12。
②计算机水平:水平考试二级加10分,三、四级加12分;程序员考试水平一级加10分,二级加12分,三级加15分。
③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加8分,二级甲等加10分,一级乙等加12分。
④取得国家承认的其他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每证加10分。
⑤选修课每通过一门加5分。
⑥社会实践活动加分标准:
|
省级以上 |
校级(市级) |
院级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5 |
12 |
8 |
成员 |
10 |
8 |
4 |
先进个人 |
15 |
12 |
8 |
实践报告或调查报告获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秀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秀
奖 |
一
等
奖 |
二
等
奖 |
三
等
奖 |
优
秀
奖 |
15 |
14 |
13 |
10 |
12 |
11 |
10 |
8 |
8 |
7 |
6 |
4 |
⑦师范教育实习被评为校级、院级优秀实习生分别加10分、8分;非师范专业综合实习成绩优异者,校级加10分,院落级加8分。
⑧各类比赛、竞赛(不含文艺、体育方面的比赛、竞赛获奖加分标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程参加未得奖 |
省级以上 |
15 |
13 |
12 |
10 |
5 |
校级(市级) |
12 |
11 |
10 |
8 |
3 |
院级 |
8 |
6 |
5 |
4 |
1 |
⑨在合法的报刊和媒体(网络媒体只认可发表在学院的新闻报道)上发表论文和文学、艺术、影视等 作品加分标准:
|
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家其他新闻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或省级其他新闻媒体 |
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包括院学报)或市级新闻媒体 |
学
院报、网 |
校内处、室、院、部报刊 |
校广播室采用 |
科研论文 |
20 |
15 |
10 |
|
|
|
非学术性文章、艺术、影视等作品 |
15 |
10 |
8 |
5 |
3 |
|
新闻报道、广播稿件 |
10 |
6 |
4 |
3 |
1 |
1 |
⑩在科技发明、科技竞赛中获奖加分标准:
名次(获奖等级) |
省级以上 |
校级(市级) |
院级 |
备注 |
1 |
15 |
13 |
10 |
获集体奖,负责人在应得分的基础上另加5分 |
2 |
13 |
11 |
8 |
3 |
12 |
10 |
7 |
4-6(鼓励奖) |
10 |
8 |
4 |
全程参加,未得奖 |
5 |
3 |
1 |
第八章 附则
1.本办法未尽的加(减)分项目,可酌情加(减)分(由本班测评小组议定,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2.本办法有关条款中的“加分”,如多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加分资格,按相应的加分规定,每人加相同的分数。
3.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谎报事迹、作假材料、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干部或班级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综合测评结束,班级测评小组负责按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填写《安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学生处存档。
6.本办法由外语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安康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汇总表
附表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自我测评申报表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