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发〔2021〕12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正式在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助人,诚实守信, 表里如一;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
(一)受到二级学院以上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有意损坏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等公共财产;
(四)有不诚信记录;
(五)其它不符合资助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学生申请、专业年级(班级)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定”的评审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外语学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材料,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报辅导员同意后,将初步评定意见以班为单位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复审。
第八条 外语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应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情况、学业成绩及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研究,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核实无误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对推荐的名单进行再次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由学校统一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发放,确保资金直接到达学生本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等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要充分利用班会、宣传栏等途径对获助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鼓励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语学院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