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资助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 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安康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发〔2021〕124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正式在册二年级及其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热心助人,诚实守信,表里如一;
(五)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无补考科目。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上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本专业前5%;
(六)实践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
(一)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有意损坏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等公共财产;
(四)有不诚信记录;
(五)其它不符合资助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外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综合考察参评学生的申报条件,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等程序,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经核实无误后报学生工作部 (处)。 学生如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二级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在接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要求将评审结果报送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厅按有关程序报教育部审批,评定结果以教育部批复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要求,每年将国家奖学金通过资助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为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奖学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对评审过程把关不严、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等要利用校报、广播、电视、报告会、校园网、微信等途径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奖学生家长发送喜报,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语学院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