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及《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安康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校发〔2013〕8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 学校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之中,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到城乡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公益事业等活动,服务社会经济,服务基层群众,并写出一篇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
第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原则是:坚持育人为本,把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任务;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社会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参加社会实践;广泛调动校内外各方面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社会实践可围绕科技服务、贫困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社会现实问题开展专业性、公益性的实践活动,主要形式有:
1.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深入城镇、乡村、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了解基层社会、了解国情,为企事业发展、为政府决策献计献策。
2.科技、文化服务。面向企业、行业生产一线,面向城镇社区、农村,结合专业技术特长,在教师、校外技术人员指导下参与科技攻关、工程设计、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文化培训、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或以大学生志愿者身份,积极投身到"三下乡"、“四进社区”、“四个文明”建设等活动之中。
3.公益活动和文明共建活动。面向校园内外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服务、社区事务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第五条 不断丰富和创新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社会服务、专业学习、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低年级学生以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劳动锻炼、勤工助学等形式,高年级学生可结合专业实习、专业调查等形式开展实践活动。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主题要切合时代特点,体现学校文化和专业特色。在组织好团中央、团省委和学校和学院的实践主题的同时,鼓励学生个人自拟主题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参考主题和题目由学校和学院面向全校师生进行征集,定期公布,每年更新。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办、团总支、各党支部、系(教研室)主任为工作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团总支,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根据组织方式分集中性社会实践和分散性社会实践两类,学生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的社会实践,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1.集中性社会实践。由学校部门或学院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
(1)校团委依据团中央、团省委下达的活动主题开展的社会实践;
(2)宣传部、学工部等按照学校、地方政府、企业经济文化建设需要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3)思政部围绕思想政治课理论教学内容开展的国情教育、革命历史传统教育等方面的“两课”性社会实践活动;
(4)学院组织的以专业科技服务、区域经济服务性质为主的社会实践活动。
2.分散性社会实践。学生自主选题、自主安排的社会实践。未参加集中性社会实践的的学生,均由院系组织安排分散性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集中性社会实践活动主题、指导教师遴选、团队组织、安全管理、成绩考核、题目征集、成绩考核、学分认定等工作由活动的牵头部门负责。分散性社会实践由学院教学副院长组织系(教研室)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实行申报审批制。已列入人才方案的必修社会实践项目,必须有配套的教学大纲,按照正常的实践教学去组织实施;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必需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集中性社会实践由活动组织者填写《安康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活动项目申报书》,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分散性社会实践,由学生个人填写《安康学院分散性大学生社会实践申报审批表》,由学院审批登记。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
第十三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名学生的社会实践都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活动。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期间的实践课题拟定、调查提纲和调查方案制定、撰写调查报告,以及调查报告评阅、实践成果鉴定、社会实践成绩录入、学分认定等工作。学院鼓励党员领导干部、专业教师、辅导员积极参与学生社会实践指导活动。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配备。集中性社会实践由活动组织方安排带队教师开展活动,原则上每支实践团队配备1~2名指导教师,学生不超过30人;分散性社会实践的题目和指导教师由学生在学院公布名录中进行选择,也可由学生自拟题目,院系审查后指定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实践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康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和《外语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集中性社会实践须填写《安康学院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安全审批表》,采取分散性社会实践的学生须与学院签署《安康学院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安全承诺书》。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经费来源由学校、学院、社会团体和学生个人共同筹集,并积极争取社会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学院鼓励活动组织方与社会各界联合开展社会实践。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分别由校团委、思政部归口统一管理,用于重点实践团队的资助和支付社会实践活动相关费用,如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的奖励,优秀论文(报告)、优秀指导教师的奖励,以及必要装备的购置等。除重点实践团队由学校资助外,其他各类社会实践项目经费均由主办方或学生个人自行解决。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社会实践后,由指导教师对其进行成果鉴定和成绩评定。成绩合格的学生,按《安康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项目学分认定办法》(试行)认定后方可获得相应的课外素质拓展学分。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则不能取得课外素质拓展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并与学生奖、助学金发放,优秀个人、优秀班集体等奖励予以挂钩。社会实践成绩不合格,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下次社会实践进行补修,以保证每名学生在校期间都能完成社会实践任务。
第二十条 参与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教师,学校按照《安康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相应的工作量。教师填写《安康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工作量申报认定表》报院团总支。分散性社会实践工作量由学院审核认定,集中性社会实践工作量由学院会同团委共同核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院团总支、各实践团队应及时做好资料的搜集、整理、总结和评优推荐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校团委,学校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指导教师、团队及成果予以表彰,典型事迹、成果在全校进行展示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团总支负责解释。
附件:1.安康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活动项目申报书
2.安康学院分散性大学生社会实践申报审批表
3.安康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
4.安康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工作量申报认定表
外语学院团总支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