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院大学生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保证学生校外活动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安康学院大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团联发〔2023〕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校外活动特指在校学习期间(寒、暑假除外),由学校或学院组织到校外进行的参观学习、考察调研、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科技文化服务等活动。
第二条 校外活动(包括参观学习、考察调研、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科技文化服务等)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明确活动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组织者承担。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学院党总支、学院行政共同开展,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校团委负责管理该项工作,保卫处会同我院加强安全教育,审批安全预案;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本单位校外活动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生校外活动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落实“谁组织 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学生校外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学生校外活动须至少提前三天向学院和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康学院学生校外活动安全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团委、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条 参加校外活动的学生必须签订《安康学院大学生校外活动安全责任书》,学校及学院有权拒绝带领未签订责任书的学生参加任何校外活动。
第九条 涉及全校性的学生重大活动,由团委协调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团委负责统筹、安排,学院相关部门和老师负责具体组织、管理。
第十条 参加校外活动的学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和健全学生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把学生校外活动期间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教职工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活动要制定严密的活动方案,离校前必须召开安全教育会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带队教师,全程掌握学生校外活动情况,对学生校外活动进行全程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带队教师为校外活动安全管理现场负责人,负责学生校外活动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带队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一)熟悉校外活动的性质和基本要求,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二)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活动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三)突发性事故发生时,担任应急总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突发事故工作。
第五章 学生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校外活动期间,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教师和学生干部的指挥,活动结束后按时返校。参加校外活动的学生在活动结束后如因擅自离队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在校外活动期间,必须遵守如下安全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
(二)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三)要高度重视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校外活动要成立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带队教师担任应急负责人,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
第十八条 应急事件的识别
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件(事故),启动应急机制:火灾、爆炸、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参加活动人员突发急病、发生刑事案件以及人员失踪等。
第十九条 应急报告
应急事件(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事故的知情人或受害人应通过口头、手机、哨子或喇叭等形式预警,立即报告带队教师;带队教师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在情势非常危急时可直接与公安等部门联系,报告事件、事故性质、发生的地点和现场基本情况等。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与处置
带队教师在突发后事故、案(事)件后,担任现场应急负责人。统一指挥、协调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部署,协助其做好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本办法的,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故、案(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案(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故、案(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案(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撰写《突发事故、案(事)件情况报告》,报送学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内活动管理参照《安康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安康学院外语学院委员会所有。
共青团安康学院外语学院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